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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七十五年度整字第一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宇樞

臺灣薹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五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人
甲○○

  重整監督人 經濟部

右聲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裁定,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重整監督人之記載,除經濟部、台灣省合作金庫、乙○○外,另有丙○○,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三巷三十二號六樓,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之誤繕,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張宇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七十五年度整字第一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