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7,147,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6,3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