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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7,147,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6,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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