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之母 曾富美
- 被告
- 江子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子誠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於夜間侵入住宅而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攜帶凶器破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而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而竊盜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所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再刑事訴訟法第345條所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如被告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根本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獨立提起上訴。本件被告江子誠業已成年,且又精神健全,上訴人曾富美雖為被告之母,並非法定代理人,顯無得以獨立上訴之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