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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陳朝盈
自訴代理人
陳松鈴律師
被告
廖景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自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景昌被詐騙集團林大方、綽號阿益等人利用,冒名地主林宏祥於民國99年6 月10日到自訴人代書事務所委稱要請自訴人代為申請土地補發權狀事宜,該地為新北市○○區○○段433 地號,自訴人訊問該地是繼承或買賣而來,被告說詞吞吞吐吐,騙稱是他太太那邊得來,因土地所有權狀遺失,需申請補發,自訴人感覺怪怪,雖知被告有國民身分證、印章,為求真實,請被告再準備印鑑證明,並於99年6 月18日陪同被告到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由地政人員林宜謙核對身份,由林宜謙直接遞送給收件人員後,隨即各自離開。事後林宜謙通知自訴人、被告須一起來領土地所有權狀,自訴人、被告於同年7月27日9時到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時,新北市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羅義雄等6名警員即逮捕自訴人與被告至派出所接受訊問。詎被告於該案件偵查、審理中,竟於供前或供後具結後,並就重要關係事項故意為虛偽之證述,致自訴人受刑事判決在案,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犯罪之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68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上之誣告罪,得由被誣告人提起自訴,係以誣告行為一經實施,既足使國家司法上之審判權或偵查權妄為開始,而同時又至少必使被誣告者受有名譽上之損害,縱使審判或偵查結果不能達到誣告者欲使其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之目的,而被誣告人在名義上已一度成為行政上或刑事上之被告,其所受名譽之損害,自係誣告行為直接且同時所加害。至於他人刑事被告案內為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人,在審判或偵查時,依法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固足使採證錯誤,判斷失平,致司法喪失威信,然此種虛偽之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其陳述與否而定,並非因偽證行為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即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相當,其無提起自訴之權,自不待言(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893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6322號、91年度台上字第2835號判決參照)。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景昌曾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870號案件偵查中,於99年7月27日及同年9月3日到庭具結作證,嗣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95號審理中到庭具結作證,證述均關於與自訴人商談土地所有權狀補發事宜等情,固據自訴人提出該偵查筆錄供原審審閱無訛(見原審卷第8至12、13至18頁),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乙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頁),惟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於該案件偵審中所為之證述是否能致自訴人受刑事處分,尚須取決於執行偵查或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對於被告之陳述是否採信;又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縱自訴人主張因判決結果影響其權益,仍難認為自訴人係偽證罪之直接被害人,即自訴人非因被告於該案偵審中之陳述而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應非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所指被告涉犯偽證罪嫌之被害人,是自訴人不得以被告涉犯偽證罪嫌提起自訴甚明。

四、原審以自訴人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諭知自訴不受理,核無違誤。自訴人具狀仍執陳詞認其有權提起自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