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13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禮盛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9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陳禮盛於原審審理中自白犯行,經檢察官、被告與指定公設辯護人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聲請原審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告知被告如適用協商程序判決,將喪失之訴訟上權利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上訴之限制,並就所協商合意向被告確定係出於自由意志,是本件協商程序並無何違誤之處。又被告、檢察官並未撤銷協商合意或撤回協商之聲請,被告協商之意思亦係出於其自由意志,被告所犯之罪無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或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形,協商判決判處被告之刑度亦係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之,被告上訴意旨既未符合同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所列得為上訴之法定要件,故其上訴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裁定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學識較低,原審詢及意見之時間倉促,更於協商前提出須調查之事證,且原判決僅依前科紀錄,未見毒品等輔助證據。又該段期間抗告人因咳嗽服用足以遭誤認驗尿報告之藥物,原審亦未調查,實令被告無法折服,提起上訴云云。

三、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之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自白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不諱,且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又本案經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被告及原審指定公設辯護人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原審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陳明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9月,原審復就所協商合意向被告確定係出於自由意志,並告知法律效果後,乃依雙方合意之刑度而為判決,此亦有原審100年6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4頁正、背面)。則被告、檢察官並未撤銷協商合意或撤回協商之聲請,被告協商之意思係出於其自由意志,被告所犯亦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之罪,另被告亦無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或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協商判決判處被告之刑度亦係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要屬不得上訴之案件,原審據以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3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