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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3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力進王世華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233號

抗告人
陳湘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00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28條及第32條之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同法第236 條之1、第271條之1亦有明文。依上以觀,偵查中被告或辯護人均無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權,僅審判中方有此權限。而告訴人於審判中未委任代理人者,告訴人本身亦無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權,僅有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時,該律師方有代理告訴人行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之權。徇此而論,法條既未規定偵查中告訴人有檢閱卷證等權能,則縱使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無此等權利。本件抗告人陳湘麟並未言明其告訴之案件現繫屬何處,然不論係偵查中或審判中,佐以其未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參照前開解釋,抗告人均無聲請勘驗之權。桃園地檢署桃檢秋庚100執聲他1782字第079820號函以未委任律師為由,駁回抗告人聲請,理由雖尚有不同,結論仍屬一致,於法相符,自應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勘驗乃法院或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一,抗告人自有權聲請檢察官以此方式調查證據,不得因抗告人未委任律師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使被告逍遙法外,目前本案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若被害人明知證據何在,應如何調查,卻無權聲請檢察官實施勘驗之調查,或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所述無律師即不得聲請勘驗,如此使被害人之訴訟權益受損,不符公平正義原則,爰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則對於檢察官之處分,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者,以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項所列舉之事項為限,對於偵查中檢察官所行勘驗處分認為不當,固不得提起抗告,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參照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209號判例)。茲查,本件抗告人陳湘麟係以告訴人身分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案件之檢察官聲請勘驗錄音光碟,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應另委任律師向該署提出聲請,抗告人就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內容,向原審聲明不服等情,有卷附聲明異議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16日桃檢秋庚100執聲他1782字第079820號函可稽,則抗告人應係對檢察官關於行勘驗之處分有所不服,揆諸前揭判例見解,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所列舉之事項,則原審未查明抗告人對檢察官關於行勘驗處分之不服,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容有率斷之虞。關此,原審未詳予究明,即遽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即有違誤。抗告人抗告意旨雖未明確指摘於此,然此屬法院依職權應為審查事項,為兼顧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且涉及抗告人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法院,期詳為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3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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