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高啟明
- 選任辯護人
-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99年上訴字第45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高啟明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9日羈押,嗣經裁定延長羈押。
二、被告聲請具保意旨略以:本案既經原審作成判決,且經鈞院辯論終結,相關證人之供述皆得以確保,已無勾串之可能,又伊雖經原審判決重刑,惟事發前,伊有正常工作,又為弱勢之原住民,家中經濟況狀不佳,實無任何逃亡之可能,再參照共犯林正三等人於案發後皆已逃亡,而伊卻仍居住原住處,自己至警局到案說明,更足見伊無逃亡之虞。而伊父親因年歲增長體力漸衰,母親身體亦不好,均無法為勞累之工作,再伊爺爺之醫藥費、妹妹之學費及被害人之賠償均由父親獨自負擔,請求讓伊交保照顧爺爺,並幫助父親維持家中經濟云云。
三、經查:被告高啟明與共犯黃祥益、吳嘉偉等人共同前往筌冠汽車修理廠,分持鋁製球棒、柴刀等器械圍殺被害人楊賢亮等情,業據被告及共犯黃祥益、吳嘉偉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照片、龜山鄉○○路○段與復興1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案鋁製球棒3支、柴刀4支可資佐證。而楊賢亮被多人圍殺因而死亡,亦有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醫剖字第0991100886號解剖報告書、(99)醫鑑字第0991101068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共犯林正三等人於案發後皆已逃亡,被告係經警拘提到案,且經原審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4年,被告面臨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畏刑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羈押之必要性無涉,非本院得審酌是否繼續羈押之要件。且本院亦未以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之原因。而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