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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博志許文章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明人
即受刑人
李憲璋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00年度執丙字第115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1號殺人案,現準備程序中。因近日接獲士林地檢署暫執行指揮書表示聲請人應暫執行偽造文書、詐欺13年(按:應為13年6月),顯不合法;獄方因此限縮我應有之權益,接見日3日變5日接見一次;並限制不能看電視,及取分數困難等,權益受損。上開暫執行指揮書所指案件,偽造文書、詐欺罪,今發回更審中,其中雖有些詐欺罪名依法不能上訴三審,但與重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最高法院僅以程序駁回,依法有間;又執行實務上,對於已確定案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都可暫緩執行,並俟待重罪判決結果;本案詐欺罪也與殺人罪重罪也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況又還在更審中,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發出上開暫執行指揮書,除依法不合,也違先例;為此懇請鈞長鑑核調查,並促士林地檢署依法撤回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明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8年7月17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聲明人李憲璋共同犯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私行拘禁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犯如附表乙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乙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附表戊編號⒈所示之物均沒收。李憲璋被訴買賣人口部分、被訴如附表一之三私行拘禁部分、被訴如附表丁編號1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被訴殺害陳恭平之殺人部分均無罪;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9年11月23日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判決聲明人關於共同殺人(梁乾昌)部分及原判決附表甲編號10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李憲璋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甲編號10所示之刑。其餘上訴駁回。李憲璋前揭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有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如附表戊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聲明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0年3月10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將聲明人殺害梁乾昌之殺人部分、附表一之一之私行拘禁、附表甲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乙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發回本院,其餘上訴駁回;有上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參。

㈡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聲明人上開本院判決有罪且已確定部分,於100年5月29日以100年執丙字第1157號指揮書,暫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有上開指揮書附卷可稽。上開執行指揮書,係以受刑人所犯前開詐欺等確定之罪,暫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參酌受刑人另有殺人罪、私行拘禁罪(7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50罪)部分尚未確定,是上開執行指揮書載明於定執行刑前,以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最高限制,暫定執行13年6月,於法尚難謂有違,此亦顯見檢察官核發該執行指揮書僅係暫時性權宜措施,該執行指揮書將於受刑人殺人罪、私行拘禁罪(7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50罪)部分確定後,且與上開已確定之部分定刑後,即失其效力。因此,聲明人以執行指揮書以暫執行之方式為之顯不合法,請求予以撤銷云云,並非有據。

㈢再者,執行指揮書上所載之各罪與尚未確定之各罪為數罪之關係,並非屬裁判上一罪,亦為本院及最高法院所認定,並論述於判決理由中,聲請人曲解法律規定,逕認兩者間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應暫緩執行云云,容有誤會。

㈣綜上,本件聲明異議,難認有理由,其聲明異議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4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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