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進財
- 指定辯護人
- 黃金洙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進財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進財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宋進財殺人部分經本院撤銷改判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等在案,依合理判斷,被告宋進財串證逃亡之可能性甚高,而命被告宋進財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