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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進財
指定辯護人
黃金洙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進財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進財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宋進財殺人部分經本院撤銷改判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等在案,依合理判斷,被告宋進財串證逃亡之可能性甚高,而命被告宋進財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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