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美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8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美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美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91年度訴字第73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92年度訴字第62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915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37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739 號判處拘役75日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犯脫逃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1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4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8 月及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3年1 月9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7 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7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6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