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書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書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書含因詐欺(誤植為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55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20號裁定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99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091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