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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9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志洋梁耀鑌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正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民國100 年9月7日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13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減字第4839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有期徒刑八月十五日確定,並又犯韋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確定,於95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 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3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32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9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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