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崇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崇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崇享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犯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6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鈞院後(98年度上易字第154 號),嗣因撤回上訴確定;另犯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鈞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2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4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2 月6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