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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鴻章曾淑華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允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允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蔡允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本院後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撤回上訴確定;又另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6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002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1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8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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