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允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允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蔡允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本院後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撤回上訴確定;又另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6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002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1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8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