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明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00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嗣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6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年10月確定。其中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95號因累犯更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茲受刑人於民國96年8月3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13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47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0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47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