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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憲裕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明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00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嗣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6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年10月確定。其中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95號因累犯更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茲受刑人於民國96年8月3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13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47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0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47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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