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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周政達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忠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忠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處2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5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犯偽造署押罪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8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犯偽造貨幣罪經本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上訴駁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404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上訴駁回、犯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4號判處拘役40日,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3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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