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忠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忠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處2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5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犯偽造署押罪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8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犯偽造貨幣罪經本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上訴駁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404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上訴駁回、犯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4號判處拘役40日,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3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