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之母 曾富美
被告
江子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子誠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於夜間侵入住宅而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攜帶凶器破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而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而竊盜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所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再刑事訴訟法第345條所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如被告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根本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獨立提起上訴。本件被告江子誠業已成年,且又精神健全,上訴人曾富美雖為被告之母,並非法定代理人,顯無得以獨立上訴之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