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7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龍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審易字第一八六0號,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二號,嗣於原審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原審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被告潘龍飛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對於原審判決採證認事、用法均無爭執,僅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認為施用毒品者係具有病患性質之犯人,故除了對施用毒品者有降低法定刑度外,並另採以觀察、勒戒之方式以戒除毒癮,故上訴人施用毒品只是傷害自己之健康,且自始於庭訊中均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故原審未察,竟量處有期徒刑十月,實在是情輕法重,為此請求承審鈞長體恤上情,改以較輕之刑度,如承所請,必銘感五內云云。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0三三號判例、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0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審酌被告犯罪時之相關一切情狀稱:「審酌被告潘龍飛前已因施用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猶不能斷絕毒癮而再度施用,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請求對被告潘龍飛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以上等。」,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況被告潘龍飛前揭上訴理由即: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被告潘龍飛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已由原審於量刑時依法審酌在內,自難認被告潘龍飛上訴有何具體理由,另觀諸被告潘龍飛前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犯行,除經裁定觀察、勒戒外,九十三年六月四日由臺灣臺北地方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施用第一級毒品則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由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00年八月三十一日由原審法院以一00年度審簡字第八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等情,亦有被告潘龍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證被告潘龍飛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不知悔改而多次在犯,又被告潘龍飛於本案復係屬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必加重其刑,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十月,自無上訴狀中所載:量刑過重之情形,故被告潘龍飛上訴並未指出原判決有何量刑失當之具體事由,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且就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毫無一語提及,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