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金樹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金樹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金樹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犯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0年9 月13日延長羈押2 月,至100 年11月12日,2 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何金樹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加重強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其提起上訴後,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即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復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