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新毅林秋宜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金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金樹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金樹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犯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0年9 月13日延長羈押2 月,至100 年11月12日,2 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何金樹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加重強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其提起上訴後,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即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復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