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智宇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宇強制罪及毀損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智宇有關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判決確定,有本案卷宗可稽。茲被告此部分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