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3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楊力進王世華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1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聖龍

      廖振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30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聖龍、廖振凱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聖龍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攜帶兇器強盜罪、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暨上訴人即被告廖振凱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攜帶兇器強盜罪、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於100年12月29日判處罪刑在案。茲被告楊聖龍、廖振凱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楊聖龍、廖振凱均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楊聖龍、廖振凱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被告楊聖龍、廖振凱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於被告楊聖龍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攜帶兇器強盜罪部分,及被告廖振凱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攜帶兇器強盜罪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3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