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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瑞華高玉舜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138號),提起上訴,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志軒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第376條第1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係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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