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靜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靜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靜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同院97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同院97年度簡字第85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5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9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6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1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1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