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上訴字第165 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13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本院以97年上訴字第425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1914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5月6 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0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18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