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連紘毅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紘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連紘毅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01號判處恐嚇罪部分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20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9年9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