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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蘇隆惠蔡新毅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一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一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一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7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3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1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36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8年2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