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一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一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一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7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3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1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36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8年2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