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凱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凱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查受刑人鄭凱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4,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6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⒋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緩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刑2年 │ │ │ │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11日 │99年4月5日 │99年4月6日 │99年4月6日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2211號 │字第25187號 │字第25187號 │字第25187號 │ ├─┬────┼────────┼────────┼────────┼────────┤ │最│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簡字第3870│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1605號 │1605號 │1605號 │ │審├────┼────────┼────────┼────────┼────────┤ │ │判決日期│99年10月25日 │100年7月13日 │100年7月13日 │100年7月13日 │ ├─┼────┼────────┼────────┼────────┼────────┤ │確│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簡字第3870│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決│ │號 │1605號 │1605號 │1605號 │ │ ├────┼────────┼────────┼────────┼────────┤ │ │判決確定│99年12月10日 │100年8月29日 │100年8月29日 │100年8月29日 │ │ │日期 │ │ │ │ │ ├─┴────┼────────┼────────┼────────┼────────┤ │得否為易科罰│是 │是 │是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100年度撤緩字第 │ │ │ │ │ │119號裁定撤銷緩 │ │ │ │ │ │刑確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