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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8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許仕楓許必奇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崇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崇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崇享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犯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6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鈞院後(98年度上易字第154 號),嗣因撤回上訴確定;另犯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鈞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2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4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2 月6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8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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