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源
- 指定辯護人
- 陳學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志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5 日起執行羈押,並經2次延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8罪),經本院於102年3月20日以101年度上訴第25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