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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5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邱滋杉何孟璁劉兆菊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王志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檢紀昃114聲他943字第11490738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志中(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11罪,即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4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附表所示11罪,因分別經不同檢察官起訴,並由不同法院審理,致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先經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後,附表編號8至11所示4罪又經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附表編號1至11再經本院以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確定,惟附表編號3至11所示9次販毒重罪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卻分別定刑20年6月、8年6月,致原裁定為定刑時參酌上開定刑,而以前開20年6月為其定刑下限,惟此較數罪併罰規定之定刑下限(即以附表編號3之15年2月為下限)增加了5年4月,且有重復評價受刑人前開9次販毒重罪之情形;再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中之抗告人所犯宣告刑加總為121年7月,經檢察官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為19年,相較受刑人所犯11罪加總為63年2月,經原裁定定應執行26年,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則原裁定所定之刑即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悖離恤刑目的,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基此,受刑人自得促請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刑,詎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0月21日以檢紀昃114聲他943字第1149073838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云等語。

二、按:

(一)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參照)。

(二)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即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嗣檢察官及受刑人就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判處罪刑後,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判決撤銷改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即附表編號8至11所示部分),再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46號裁定(即原裁定)就上開附表編號1至11所示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受刑人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前經法院定刑之20年6月為原裁定定刑時之下限,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得聲請重新定刑之特殊例外情形,請求臺灣高等檢察署重新定刑,經該署以檢紀昃114聲他943字第1149073838號函覆,認受刑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因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而駁回受刑人之請求等情,有上開原裁定、臺灣高等檢察署檢紀昃114聲他943字第1149073838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9至68頁),則上開以檢察官名義所為函文,形式上觀之,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既已記載拒絕受理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首揭說明,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固以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以附表編號1至7所定之有期徒刑20年6月為定刑下限,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有重複評價及責罰顯不相當,應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云云,惟原裁定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檢察官因而否准受刑人所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違誤;又所謂應執行刑下限僅為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者,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並非以附表編號各罪所定執行刑作為定刑之下限;至原裁定固參酌前開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6月及8年6月,然此係作為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即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11之定刑上限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29年(20年6月+8年6月=29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參照),受刑人以原裁定以附表編號1至7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為其定刑下限,容有誤會;此外,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及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等情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606號裁定參照),則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並參酌曾經定其執行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要難認有何重複評價之情形;縱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受刑人主觀期待不符,然此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應予辨明。

(三)綜上所述,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前揭定刑主張,既於法不合,檢察官函復礙難照准受刑人之請求,即屬有據,受刑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自無可採。從而,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046號裁定(原裁定)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11月2日 99年11月3日 99年9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440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440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44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判決日期 100年4月22日 100年4月22日 100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389號  確定日期 100年5月30日 100年5月30日 100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7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7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61號   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147號發監執行)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  99年8月21日 99年9月23日 99年9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440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440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44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判決日期 100年7月26日 100年7月26日 100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389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389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389號  確定日期 100年9月29日 100年9月29日 100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61號   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147號發監執行)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7月 犯罪日期  99年9月15日 99年8月18日 99年8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1440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8555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85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判決日期 100年7月26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389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確定日期 100年9月29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147號發監執行) 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7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99年8月18日 99年10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555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5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判決日期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確定日期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55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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