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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宋松璟黃翰義陳彥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 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表編號 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至9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4年5月        │
├────┼───────────┼───────────┼───────────┤
│犯罪日期│101年1月18日          │100年1月15日          │100年1月8日           │
├────┼───────────┼───────────┼───────────┤
│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第433號               │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
│        │                      │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
│        │                      │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
│        │                      │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
│        │                      │21、30號              │21、30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1年7月23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
│判├──┼───────────┼───────────┼───────────┤
│決│確定│101年8月27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
│        │3393號                │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 │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 │
│        │                      │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犯罪日期│99年8月19日           │99年10月20日          │99年10月24日          │
├────┼───────────┼───────────┼───────────┤
│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
│        │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
│        │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
│        │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
│        │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
│        │21、30號              │21、30號              │21、30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
│判├──┼───────────┼───────────┼───────────┤
│決│確定│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
│        │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        │  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
├────┼───────────┼───────────┼───────────┤
│犯罪日期│99年11月20日          │99年8月23日           │100年2月15日          │
├────┼───────────┼───────────┼───────────┤
│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
│        │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
│        │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
│        │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
│        │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
│        │21、30號              │21、30號              │21、30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
│判├──┼───────────┼───────────┼───────────┤
│決│確定│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
│        │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        │  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4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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