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 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表編號 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至9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宋松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4年5月 │ ├────┼───────────┼───────────┼───────────┤ │犯罪日期│101年1月18日 │100年1月15日 │100年1月8日 │ ├────┼───────────┼───────────┼───────────┤ │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第433號 │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 │ │ │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 │ │ │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 │ │ │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 │ │ │21、30號 │21、30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1年7月23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 │判├──┼───────────┼───────────┼───────────┤ │決│確定│101年8月27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 │ │3393號 │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 │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 │ │ │ │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犯罪日期│99年8月19日 │99年10月20日 │99年10月24日 │ ├────┼───────────┼───────────┼───────────┤ │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 │ │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 │ │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 │ │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 │ │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 │ │21、30號 │21、30號 │21、30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 │判├──┼───────────┼───────────┼───────────┤ │決│確定│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 │ │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 │ 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 ├────┼───────────┼───────────┼───────────┤ │犯罪日期│99年11月20日 │99年8月23日 │100年2月15日 │ ├────┼───────────┼───────────┼───────────┤ │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第432、436、437、652、│ │ │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001號、100年度偵字第2│ │ │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747、4711、8555號、100│ │ │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27號、100│ │ │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年度少連偵字第19、20、│ │ │21、30號 │21、30號 │21、30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 │判├──┼───────────┼───────────┼───────────┤ │決│確定│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30號 │ │ │⒉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 │ 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曾羈押509日,應折抵刑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