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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仕楓許必奇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俊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6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俊毅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本件所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第5號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 日新法施行前犯之,惟均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就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期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規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 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余俊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3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58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本件所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第5號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 日新法施行前犯之,惟均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之決議,有關定執行刑之方法,自應適用上揭較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5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第1 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                      │                      │                      │
├────┼───────────┼───────────┼───────────┤
│罪    名│持有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罪日期│98年09月15日          │98年10月20日          │98年12月02日          │
│        │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54│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54│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54│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584號   │100年度易字第2584號   │100年度易字第2584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10月28日         │100年10月28日         │100年10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584號   │100年度易字第2584號   │100年度易字第2584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11月22日         │100年11月22日         │100年11月2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年度執字第14665號  │100年度執字第14665號  │100年度執字第14665號  │
│        │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
│        │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        │易字第2584號定其應執行│易字第2584號定其應執行│易字第2584號定其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1 年      │刑為有期徒刑1 年      │刑為有期徒刑1 年      │
└────┴───────────┴───────────┴───────────┘
┌────┬───────────┬───────────┬───────────┐
│編    號│四                    │五                    │                      │
│        │                      │                      │                      │
├────┼───────────┼───────────┼───────────┤
│罪    名│恐嚇                  │違反商業會計法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                      │
│        │                      │刑5月                 │                      │
├────┼───────────┼───────────┼───────────┤
│犯罪日期│98年04月18日至98年05月│92年10月23日至94年05月│                      │
│        │02日                  │31日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750 號  │99年度偵字第11787 號等│                      │
│        │                      │                      │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2773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 │                      │
│審│    │                      │                      │                      │
│  ├──┼───────────┼───────────┼───────────┤
│  │判決│98年12月28日          │101年01月03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2773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 │                      │
│  │    │                      │                      │                      │
│  ├──┼───────────┼───────────┼───────────┤
│  │確定│99年01月23日          │101年01月30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9年度執字第1367號    │101年度執字第1891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