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志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簡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憲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