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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信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信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信一㈠⑴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上訴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67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50號上訴駁回確定。⑶另犯賭博罪經本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⑷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6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⑸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㈡另犯妨害自由等案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7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94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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