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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恆吉黃斯偉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億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億瑩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徐億瑩因侵占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聲請書附表編號2、3確定判決欄誤載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 4月19日,均更正為臺灣高院 100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 2月8日),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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