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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俐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俐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俐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上揭合併定執行刑之最長期限,雖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提高為30年,但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有利之舊法,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自應依舊法規定,以20年為最長期限(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徐俐琳因犯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未遂罪)共6罪,業經臺灣桃園、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及前開法院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附表:(受刑人徐俐琳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備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 │確定│ │ ││ │ │ │ │ │ ├───┤日期│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 │院│年字號 │日期│案 號│ 註 │├─┼──┼──┼──┼───┼─┼───┼──┼─┼────┼──┼───┼────┤│1 │詐欺│有期│95年│桃園地│桃│100 年│100 │桃│100年度 │101 │桃園地│編號1至4││ │ │徒刑│05月│檢100 │園│度壢簡│年8 │園│壢簡字第│年2 │檢101 │,經板橋││ │ │4 月│11日│年度偵│地│字第16│月18│地│1652號 │月13│年度執│地院101 ││ │ │,減│ │緝字第│院│52號 │日 │院│ │日 │字第33│年聲字第││ │ │為有│ │1087號│ │ │ │ │ │ │43號 │1530號定││ │ │期徒│ │ │ │ │ │ │ │ │ │應執行刑││ │ │刑2 │ │ │ │ │ │ │ │ │ │1年1月。││ │ │月。│ │ │ │ │ │ │ │ │ │ │├─┼──┼──┼──┼───┼─┼───┼──┼─┼────┼──┼───┤ ││2 │毒品│有期│100 │板橋地│板│100年 │100 │本│101年度 │101 │板橋地│ ││ │危害│徒刑│年7 │檢100 │橋│度訴字│年12│院│上訴字第│年2 │檢101 │ ││ │防制│7 月│月4 │年度毒│地│第2201│月7 │ │174號(聲│月15│年度執│ ││ │條例│(聲 │日 │偵字第│院│號 │日 │ │請書誤載│日 │字第34│ ││ │ │請書│ │4743號│ │ │ │ │為100年 │ │02號 │ ││ │ │誤載│ │ │ │ │ │ │度上訴字│ │ │ ││ │ │為8 │ │ │ │ │ │ │第174號)│ │ │ ││ │ │月) │ │ │ │ │ │ │ │ │ │ │├─┼──┼──┼──┼───┼─┼───┼──┼─┼────┼──┼───┤ ││3 │毒品│有期│100 │同上 │同│同上 │同上│同│同上 │101 │同上 │ ││ │危害│徒刑│年7 │ │上│ │ │上│ │年1 │ │ ││ │防制│3 月│月4 │ │ │ │ │ │ │月19│ │ ││ │條例│ │日 │ │ │ │ │ │ │日 │ │ │├─┼──┼──┼──┼───┼─┼───┼──┼─┼────┼──┼───┤ ││4 │毒品│有期│100 │板橋地│板│101 年│101 │板│101年度 │101 │板橋地│ ││ │危害│徒刑│年11│檢101 │橋│度簡字│年03│橋│簡字第 │年03│檢101 │ ││ │防制│5 月│月10│年度毒│地│第1002│月03│地│1002號 │月19│年度執│ ││ │條例│ │日 │偵字第│院│號 │日 │院│ │日 │字第40│ ││ │ │ │ │315 號│ │ │ │ │ │ │91號 │ │├─┼──┼──┼──┼───┼─┼───┼──┼─┼────┼──┼───┼────┤│5 │毒品│有期│98年│桃園地│本│101年 │101 │本│101年度 │101 │桃園地│編號5至6││ │危害│徒刑│12月│檢100 │院│度上訴│年4 │院│上訴字第│年5 │檢101 │上開確定││ │防制│8年 │15日│年度偵│ │字第 │月25│ │421號 │月14│年度執│判決定應││ │條例│ │ │緝字第│ │421號 │日 │ │ │日 │字第78│執行刑有││ │ │ │ │774號 │ │ │ │ │ │ │24號 │期徒刑10│├─┼──┼──┼──┼───┼─┼───┼──┼─┼────┼──┼───┤年。 ││6 │毒品│有期│98年│同上 │同│同上 │同上│同│同上 │同上│同上 │ ││ │危害│徒刑│12月│ │上│ │ │上│ │ │ │ ││ │防制│4年 │24日│ │ │ │ │ │ │ │ │ ││ │條例│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1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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