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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許仕楓許必奇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嵇翊銓原名嵇國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嵇翊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嵇翊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本件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犯之,惟均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就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期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規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嵇翊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本件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犯之,惟均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之決議,有關定執行刑之方法,自應適用上揭較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                      │
│        │                      │                      │                      │
├────┼───────────┼───────────┼───────────┤
│罪    名│背信                  │違反商業會計法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                      │
│        │                      │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79年02月19日至82年04月│88年02月間            │                      │
│        │29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159號等 │96年度偵字第24597號   │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38號  │99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  │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04月14日         │99年10月27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63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 │                      │
│  │    │                      │                      │                      │
│  ├──┼───────────┼───────────┼───────────┤
│  │確定│100年11月30日         │101年05月17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年度執字第7008號   │101年度執字第342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2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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