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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葉麗霞蔡守訓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雅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4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雅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陳雅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3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6 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4年6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

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第3號、第4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第1號之最後事實審欄、第2號之宣告刑欄、第4號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第5號之確定判決案號欄有記載錯誤或缺漏,爰併予更正,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2月01日凌晨某時  │99年08月06日16時30分  │98年12月29日0時30分許 │
│        │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7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129號  │99年度偵字第3419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60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964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03月01日         │100年03月07日         │100年07月2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1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966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04月18日         │100年05月09日         │100年09月0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執字第3992號  │100 年度執字第7922號  │100年度執字第11664號  │
│        │                      │                      │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
│        │                      │                      │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
│        │                      │                      │字第1248號判決定其應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編    號│四                    │五                    │六                    │
│        │                      │                      │                      │
├────┼───────────┼───────────┼───────────┤
│罪    名│毀棄損壞              │施用第二級毒品        │製造第四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8年12月29日0時30分許 │98年07月04日10時許    │98年01月26日至98年04月│
│        │                      │                      │08日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3419號    │98年度偵字第10770 號等│98年度偵字第10770 號等│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07月21日         │99年06月02日          │99年06月0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07月21日         │100年09月15日         │100年09月1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年度執字第11664號  │100年度執字第12103號  │100年度執字第12103號  │
│        │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
│        │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
│        │字第1248號判決定其應執│第10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10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        │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
│        │                      │                      │                      │
└────┴───────────┴───────────┴───────────┘
┌────┬───────────┬───────────┬───────────┐
│編    號│七                    │八                    │                      │
│        │                      │                      │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製造第二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08月16日前某時    │99年11月10日至99年12月│                      │
│        │                      │01日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3632 號  │99年度偵字第27207號   │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08月16日         │101年07月10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                      │
│  │    │                      │                      │                      │
│  ├──┼───────────┼───────────┼───────────┤
│  │確定│100年09月26日         │101年07月30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年度執字第12607號  │101年度執字第495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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