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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7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兆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兆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兆銘㈠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⒉另犯竊盜罪案件,經本院96 度上易字第21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㈠1至2之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7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㈡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⒉另犯贓物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度易字第4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⒊另犯竊盜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度易字第2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9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㈡1至3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6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9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7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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