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簡松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簡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簡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上訴本院後,轉讓毒品罪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販賣毒品罪部分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1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9號裁定就轉讓毒品罪部分減刑,並與販賣毒品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