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友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友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友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7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上易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聲請書誤植為三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31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揭四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20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9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152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此二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899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972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