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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友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友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友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7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上易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聲請書誤植為三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31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揭四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20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9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152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此二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899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972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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