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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明富陳明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騰弘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騰弘所犯加重竊盜罪,共23罪,經本院於102年4月17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茲被告曾騰弘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其所犯上開加重竊盜罪,共23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是其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