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
- 上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MIKA FRIANI(印尼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罪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罪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