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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鄧振球曾德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

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MIKA FRIANI(印尼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罪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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