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力廣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黃俊六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力廣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力廣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