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明富賴邦元陳明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一君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一君犯恐嚇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被告黃一君因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5條恐嚇罪,經本院於102年4月11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駁回上訴在案。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因被告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因刑法第305條之罪,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故被告犯恐嚇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