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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50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3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易學
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本院102年1月30日所為101年上訴字第33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易學被訴毀損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同法第37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犯涉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5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未聲明為一部上訴,依法視為全部上訴。惟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且此部分本院係維持原審關於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無上訴之利益。是被告此部分上訴,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5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