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周政達趙文卿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88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重誠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0日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326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重誠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等語。

抗告意旨略以:㈠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基於「從輕從新」原則,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一罪在新法施行前所犯者亦同。㈡刑法廢除第56條連續犯,基於公平原則採一罪一罰,各法院新制施行後之判決,例如5 次販賣毒品,各處有期徒刑15年,僅定應執行刑18年6 月至19年,又如犯6 件強盜案,各判刑有期徒刑5 年6 月,僅定應執行刑6 年6 月等,是新制對抗告人所犯各罪,實有欠公允。㈢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定事項,但均應受法律之內部界線及外部界線之拘束,參照⑴受刑人楊慶宏毒品案件,經抗告而撤銷原定應執行刑6 年2 月,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3號判決所犯恐嚇共19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7 月,但經定執行刑僅為1 年10月;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所犯販賣毒品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03 年8 月,但經定執行刑僅為25年;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 號判決所犯竊盜罪共38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2年8 月,但經定執行刑僅為3 年。綜上所陳,抗告人懇請鈞長本著公正及悲天憫人之心,給予公平合理及從新從輕較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云云。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而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又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88 號裁定參照)。故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如已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中,曾定執行刑者所定刑度,在數罪各刑之宣告刑或執行刑合併刑期範圍內重定執行刑,即無違法可言。

查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原審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2 年8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6 年5 月)以下,既合於法定之外部性限制,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原裁定附表1 、2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附表5 、6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附表7 、8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何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皆為民國95年7 月1 日以後,並無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皆應適用95年7 月1日修正後所施行之刑法,抗告意旨所稱應依「從新從輕原則」應給予最有利抗告人之裁定云云,恐有誤會。至抗告人所舉其他個案定執行刑之參考,因個案情況不同,且原裁定既已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中,曾定執行刑者所定刑度,在數罪各刑之宣告刑或執行刑合併刑期範圍內重定執行刑,即無違法可言。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8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