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木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木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木筆㈠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69號撤銷緩刑確定。㈡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撤回上訴確定。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91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