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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木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木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木筆㈠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69號撤銷緩刑確定。㈡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撤回上訴確定。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91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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