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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童有德林孟宜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志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憲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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