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聖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聖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且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黃聖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3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2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第3號、第4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第3 號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記載有誤,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07月27日 │99年06月17日 │99年09月07日 │ │ │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7676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304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127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9年度簡字第9200號 │99年度簡字第7497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111號 │ │審│ │ │ │ │ │ ├──┼───────────┼───────────┼───────────┤ │ │判決│99年11月16日 │99年09月08日 │100年01月1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9200號 │99年度簡字第7497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576號 │ │ │ │ │ │ │ │ ├──┼───────────┼───────────┼───────────┤ │ │確定│99年12月31日 │100年01月11日 │100年03月2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執字第1214號(│100 年度執字第1329號(│100 年度執字第162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年度執更字第595號)│100年度執更字第595號)│100年度執更字第595號)│ │ │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 │ │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 │聲字第762 號定其應執行│聲字第762 號定其應執行│聲字第762 號定其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編 號│四 │ │ │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 │ │ │ ├────┼───────────┤ │犯罪日期│99年09月06日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016號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 │ │審│ │ │ │ ├──┼───────────┤ │ │判決│100年06月28日 │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定│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392號 │ │ │ │ │ │ ├──┼───────────┤ │ │確定│100年09月29日 │ │ │日期│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年度執字第3587號 │ │ │ │ │ │ │ │ │ │ │ │ │ │ │ │ │ │ │ └────┴───────────┘